•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怎么办?法院:不重大非故意不用赔
    • 信息来源:工人日报发布时间:2022-03-04
    •        员工离职后被告知原始档案资料丢失、管理混乱,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员工必须赔偿吗?近日,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的务工者陶某举就遇到这样的糟心事,他将原单位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定陶某举无需向原单位赔偿损失。
       
        法官指出,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仅应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且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下,才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口头约定工作内容,经济损失怎么办?
       
        2018年9月,陶某举在经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陶某娟介绍,到该公司上班,负责档案整理、考勤、制作考勤表、工资表,还有厨房、车辆的保养记录及加油记录。试用期每个月5000元,转正后6000元。
       
        入职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于陶某举的工作内容和职务均是双方口头约定达成,对“如果造成经济损失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也并未进行约定。
       
        第二年年初,陶某娟告诉陶某举,除了原本的工作之外,他还对仓库负有监督的责任。同年7月,陶某举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并在9月离开了工作岗位。
       
        2021年1月,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向麦盖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陶某举工作期间严重失职,造成申请人重大经济损失,请求裁定赔偿重大经济损失39万余元;陶某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请求裁定赔偿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作出裁决,陶某举赔偿公司重大经济损失39万余元。
       
        企业不能自说自话
       
        陶某举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根据该公司的自述,公司是根据陶某举离职前统计并制作的库存损失表,通过计算产品结存数量与盘存数量的差,参照其单方面制作的金融系统中某产品情况表记载的产品单价,制作出仓库盘存差异统计汇总表,合计金额为390476.7元。
       
        但根据该表仅能证实当时的库存现状,不能证实存在缺失,且该表中有缺失也有多余,说明该公司对库存管理并不正规,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损失与陶某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陶某举是公司的行政人员,具体负责人事、档案等工作,无管理仓库的职责,亦无造成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而是在仓管人员不在时配合工作,并非仓库的实际管理人。
       
        最后根据该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该盘点表中显示同一名称、不同装袋规格的枣子既有盈余的情况,也有亏损的情况,但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在计算时只对亏损情况进行了统计、折价,对同一名称、不同装袋规格存在盈余的枣子并未统计,存在不合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陶某举无需向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赔偿重大经济损失390476.7元。
       
        给单位造成损失如何判定?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且造成重大损失;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制定了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考虑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的价值与劳动者获得的报酬之间的不对等性,决定了用人单位承担的经营风险应当高于劳动者应承担的工作风险。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编辑: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