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以推展清洁行业形象和提高会员经济效益为中心,协助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
(二)反映会员愿望,保护清洁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清洁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
(四)组织指导清洁行业的网络营销、品牌营销、绿色营销,扩容市场;规范业务运营机制;
(五)组织清洁行业的专业培训、技术交流、技术竞赛,实施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组织清洁行业的展览展销活动,扩大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各种业务咨询服务;
(八)组织促进相关服务领域的发展,发挥行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编辑清洁行业方面的书刊资料,设立清洁技术科研课题和机构;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本行业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发展
第四条 入会条件
(一)凡从事清洁行业设备及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单位,清洁清洗服务单位、服务清洁行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和院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类型的中介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及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 发展对象
(一)清洁领域中的事业单位和全国知名的科研、教育院所及中介机构;
(二)生产研发企业、清洁清洗服务企业、代理加盟单位,商品流通企业或企业集团;
(三)境外驻华经济机构;
(四)对本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人士。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由会员、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级以上城市商会组织推荐,或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直接提出加入协会员会申请,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初审。协会会员部根据会员发展规划及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
(三)审批。对初审合格者,经协会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交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协会员会向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颁发证、牌匾。
第八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团体会员须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系。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本会会员部。
第十条 协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本会刊物上予以公告,本会将收回其证、牌匾。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有违反章程行为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收回其证、牌匾。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推举本会名誉主任和顾问,聘任本会名誉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