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
    • 信息来源:中清委发布时间: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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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以推展清洁行业形象和提高会员经济效益为中心,协助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
        (二)反映会员愿望,依法保护清洁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并实施清洁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
        (四)组织指导清洁行业的网络营销、品牌营销、绿色营销,扩展市场;规范业务运营机制;
        (五)组织清洁行业的专业培训、技术交流、技术竞赛,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组织清洁行业的展览展销活动,扩大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组织促进相关服务领域的发展,发挥行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编辑出版会刊、年鉴、培训教材、技术及产品宣传资料,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各种业务咨询服务;
        (九)承担政府授权的清洁领域内的科研课题和其它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发展
       
            第四条 入会条件
            (一)凡在我国清洁领域内从业的清洁清洗服务商、清洁产品生产商、清洁设备制造商清洁用品经销商等企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学校及其它中介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及本专业`  委员会管理办法,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 发展对象
            (一)清洁领域中的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
            (二)境外驻华经济机构;
            (三)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海内外人士。
            第六条入会程序
            (一)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会员部进行初审。
            (三)审批确认,对初审合格者,经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确认。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协会向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颁发证、牌匾。
            第八条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团体会员须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系。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本会会员部。
            第十条协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本会刊物上予以公告,本会将收回其证书、牌匾。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有违反章程行为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收回其证书、牌匾。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推举本会名誉会长,聘任本会顾问、名誉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费交纳办法;
        (七)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清洁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任职年龄超过65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附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七条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本会的行业统计资料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国内外交流、培训和会展服务。
            第三十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建立咨询、服务热线。
            第三十一条定期召开会议。为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本会除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外,每年还要针对行业发展和改革等实际情况召开专题研讨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协会对会员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
            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新闻媒体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单位进行宣传报道。推荐其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七章      会费收取
       
            第三十三条协会会费标准为:
            (一)团体会员每年1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
            第三十四条会费收取后由我会出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每年3月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如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还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取消其第二年的优惠待遇和服务。
       
      第八章    发展基金
       
             第三十六条协会鼓励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对本会进行赞助。赞助费用于行业建设发展。对赞助数额较大的,可终身享有相应的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